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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明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06-26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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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长江文明馆的业务水平,加强馆科研队伍建设,实现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设立“长江文明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和业务工作指导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审定馆内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的陈列布展方案、讲解稿、宣传册等。

第四条 负责指导馆员做好馆内的藏品征集、管理和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指导馆员做好大河对话国际论坛等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负责组织馆员开展博物馆基础理论研究和以馆藏品为中心的学术研究,包括长江文明研究、长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

第七条 协助本馆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八条 对其他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为7-13的单数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长江文明馆典藏研究部负责。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本馆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务人员或在相关领域确有学术造诣者可推荐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

第十五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全体中层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和业务范围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学术和业务等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和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举行。会议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

第二十四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长江文明馆馆长、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