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自愿无偿向本馆提供捐赠,捐赠物品包括货币、藏品、实物等。
第三条 捐赠人向本馆捐赠的物品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本馆接受社会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本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本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与本馆就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的产权转移等事项。对于藏品类捐赠,由本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藏品进行鉴定后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三)捐赠人按照双方约定将捐赠物品转移给本馆,本馆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馆给予捐赠人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人本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人单位或姓名;
(三)将捐赠人列入本馆当年捐赠目录;
(四)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
(五)对捐赠数量多或捐赠意义重大的,本馆还将通过以下方式对捐赠人进行鼓励和铭谢:为捐赠人举办捐赠仪式;在捐赠品展位附近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宣传捐赠人或捐赠物品;以捐赠人姓名或捐赠人意愿命名博物馆内展厅之一等。
第六条 本馆受赠物品属于国有资产,本馆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博物馆藏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品进行登记造册、保管、利用和清查,确保捐赠物物品账物相符,使用合规,保管妥善。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馆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馆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