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典藏研究部负责公众收藏品的寄存、代管,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以及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
第二条 典藏研究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第二章 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内容
第三条 寄存、代管藏品必须是合法来源藏品。
第四条 寄存、代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用藏品。
第五条 寄存、代管的藏品在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第六条 寄存、代管的藏品,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管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七条 收藏者和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订立相关寄存、代管协议。属于文物收藏范围或国家重点保护化石、动植物的,应经过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寄存、代管。
第八条 寄存、代管的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长江文明馆(武汉自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料查询以及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第九条 提供资料查询以及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我馆可代为联系藏品养护、修复的专业机构,因藏品护、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收藏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提供养护、修复及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十二条 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